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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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滨杜民初字第41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山东省博兴县远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C某某 | 31458.8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17280元、误工费3882元、护理费284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4958.80元;
二、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司法鉴定费2500元;被告C某某已为原告垫付4500元,原告Z某某待上述赔偿款到位后退还被告C某某垫付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0元,被告C某某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