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邵冬英
91210104662517017Y
1800万元人民币
-
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0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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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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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103民初4343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84168.92
一、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684168.92元及利息(以74239.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19年4月28日止;以7423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0年6月30日止;以148479.4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222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33407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44543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2年6月30日;以556797.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付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668157.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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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
--
(2023)吉0103民初4311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1468079.5
一、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468079.5元;二、驳回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5元,由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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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3
--
(2023)吉0103民初4318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2346.9
一、长春大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22346.90元;二、驳回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5元,由长春大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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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4
--
(2023)吉0103民初4342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88065.3
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28806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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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5
--
(2023)吉0103民初4310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帝豪结晶糖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28420
长春帝豪结晶糖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28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长春帝豪结晶糖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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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吉0721民初166号
其他
-
--
--
2018-01-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宽民初字第512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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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7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吉01民初466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大成生化科技(松原)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1
2
--
(2023)吉01民初466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大成生化科技(松原)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1
3
--
(2023)吉01民初466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大成生化科技(松原)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70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72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万祥玉米油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6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福禄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74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3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73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大成特用玉米变性淀粉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8568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2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吉0103民初4318号
原告
原告:
沈阳嘉兴永上不锈钢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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