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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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821190325304472104 | 营业执照 | 关于浙江宇铭建材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3-25 | 2099-12-31 |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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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881民初1145号 | 其他 | 原告: 浙江某公司 被告: 江山市某,宋某 | 134170 | 一、被告江山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货款134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
二、被告宋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由被告江山市某公司、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4-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850号 | 其他 | - | -- | -- | 2018-0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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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881民初114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宇铭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山市景洲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2 | -- | (2024)浙0881民初114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宇铭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山市景洲建材有限公司,S某某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鲁0832民初272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宇铭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2022-07-0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604民初850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上虞辰洲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宇铭建材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