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唐晓良
200万元人民币
-
泗阳县爱园镇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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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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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11
泗市监案〔2018〕第13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8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6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5-07-07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泗商初字第007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
51148
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货款51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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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2
其他
(2014)泗商初字第007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
51148
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货款51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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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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