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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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6-11 | 泗市监案〔2018〕第13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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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8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6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7 |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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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泗商初字第007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 | 51148 | 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货款51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更多 | 2014-03-12 |
2 | 其他 | (2014)泗商初字第007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 | 51148 | 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货款51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泗阳东玲特镀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更多 | 2014-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