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谭薇君
91321391076378632C
2000万元人民币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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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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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你单位申报期2023年2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
限你单位见到本公告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03-24
--
2
申报期2023年1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其他
责令限期改正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02-23
--
3
欠缴税款
其他
--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01-1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8-19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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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5-10-22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苏民申2872号
申请人
-
--
驳回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0-08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13民终853号
上诉人
-
194611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5元,由上诉人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41元,由无锡瑞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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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3
追偿权纠纷
(2017)苏1302执39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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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302执407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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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302执4033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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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苏1302执39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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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7
追偿权纠纷
(2016)苏1302民初7166号
被告
原告:
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谭薇君,R某某
5781117.93
一、被告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81117.93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2781117.9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T某某、R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宿迁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北侧[宿(开)国用(2014)第92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在3000000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4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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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8
合同纠纷
(2015)宿中民终字第01511号
上诉人
-
857000
准许上诉人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上诉人江苏可邦标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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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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