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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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川1622民初1237号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烈面电信通讯点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武胜县烈面电信通讯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胜县烈面电信通讯点负担 ...更多 | 2022-04-21 |
2 | 其他 | (2022)川1622民初1236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沿口宋林电信营业厅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 | 准许原告武胜县沿口宋林电信营业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胜县沿口宋林电信营业厅负担 ...更多 | 2022-04-21 |
3 | 合同纠纷 | (2021)川1622民初451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994.65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解除原告Y某某的号码×××92上面绑定的号码×××45;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退还原告Y某某多交纳的号码180××××从2017年3月13日到2021年10月21日期间的费用994.65元和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11月1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71.55元,2021年11月12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994.6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负担25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5元,待执行时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Y某某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31 |
4 | 其他 | (2020)川1622民初2986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被告: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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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烈面电信通讯点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4-06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沿口宋林电信营业厅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4-06 | |
3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沿口宋林电信营业厅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3-28 | |
4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武胜县烈面电信通讯点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2022-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