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园林局)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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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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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4月7日,红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经巡查发现,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至红旗大街、南至汇平路、西至品阁小区、北至荣盛城范围内,占用土地5458.92平方米,修建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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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58.92平方米土地
--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2024-04-29
红旗街道罚决字〔2024〕第006号
2
违法占地
其他
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捌万玖仟壹佰元
9989100
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街道办事处
2024-04-13
留营街道罚决〔2024〕001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冀0104民初1974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盈泰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石家庄盈泰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9-03-21
2
--
(2018)冀0104民初244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6622
一、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S某某、S某某工程款123018元; 二、被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S某某、S某某工程款333604元。 如果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负担1600元,被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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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3
--
(2018)冀0104民初244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8-07-16
4
--
(2018)冀0104民初117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河北天麒安装
115303.33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15303.33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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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5
--
(2017)冀01民终282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上诉人开滦(集团)石家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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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6
--
(2016)冀0104民初610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开滦(集团)石家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道桥管理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石家庄市排水管理处
2014
被告开滦(集团)石家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4459.21元; 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元,由被告开滦(集团)石家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1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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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7
--
(2016)冀01行终108号
被告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区建设管理局
10000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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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
8
--
(2015)西民初第005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区建设管理局
--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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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07-18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05-18
3
--
(2022)冀0104民初633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休门街道办事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2-05-1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冀0104民初430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9-08-02
5
--
(2018)冀0104民初628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局,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8-1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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