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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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吉民申3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J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0-02-27 |
2 | 其他 | (2019)吉24民终1447号 | 上诉人 | - | 200000 | 一、撤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6民初4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0-22 |
3 | 其他 | (2019)吉24民终275号 | 被上诉人 | - | 1088889 | 一、撤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6民初7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J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合计1825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22 |
4 | 其他 | (2018)吉2406执恢62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8-08-07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吉2406执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7-07-18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吉24民终1325号 | 上诉人 | - | 296220 | 一、维持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和龙市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J某某建筑设备租赁费损失296220元。
如果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1206元,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5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7906元,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5490元。鉴定费1000元,由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28 |
7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75号 | 上诉人 | - | 9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上诉人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03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29号 | 被上诉人 | - | 360000 | 一、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还给上诉人J某某。 ...更多 | 2015-05-06 |
9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和民初字第778号 | 原告 | 原告: 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980000 | 驳回原告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2-26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和执字第22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1)和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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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伙协议纠纷 | (2019)吉2406民初412号 | 原告 | 原告: 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2019-06-04 | |
2 | 合伙协议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2019-06-04 |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8)吉2406民初79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和龙市松鹏建材经销有限公司,C某某 | 和龙市人民法院 | 2018-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