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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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2、罚款人民币2835元 | 2835 |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5-03-13 | 和市监罚字〔2015〕3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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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皖0523执62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3-19 |
2 | 其他 | (2018)皖0523行审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和)食药监食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08 |
3 | 其他 |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83号 | 上诉人 | - | 6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安徽三联饮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13 |
4 | 其他 | (2014)和民二初字第00437号 | 被告 | - | 600000 | 1.被告安徽三联饮料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2年4月29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普润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和县金雄饮料有限公司承包费60万元及违约金(按本金60万元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2.驳回原告安徽普润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和县金雄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安徽三联饮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合计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被告安徽三联饮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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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83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三联饮料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普润饮料发展有限公司,和县金雄饮料有限公司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