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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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582民初1682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安海顺源水电安装服务部 被告: 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 | 930591.82 | 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安海顺源水电安装服务部工程款930591.82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6元,减半收取计6553元,由原告晋江安海顺源水电安装服务部负担553元,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山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