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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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加陆军部队采购活动存在违规情形,暂停参加陆军采购活动资格。 | 参加陆军部队采购活动存在违规情形,暂停参加陆军采购活动资格。 | -- | -- | 2023-11-2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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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新0102执457号 | 申请人 | - | 30490.03 |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铭嘉众惠门诊部的存款、收入30490.03元(其中本金30138.03元,执行费352元);二、被执行人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铭嘉众惠门诊部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铭嘉众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铭嘉众惠门诊部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2-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新0107民初526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信征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 | 641291.25 |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乌鲁木齐信征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213763.75元;
本案争议标的213763.75元,给付标的213763.75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253.23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253.23元全部由被告达坂城医院负担。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253.23元连同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被告逾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