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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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执706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71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29 |
2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民初716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816229.21 | 一、确认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16,229.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2元,减半收取计5,981元,由被告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14 |
3 | 合同纠纷 | (2016)沪01民终1306号 | 被上诉人 | - | -- | -- | 2016-03-03 |
4 | 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82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 | 1752000 | 一、解除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75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展发路298号房屋并返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若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逾期搬离并返还,则需另行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从本判决确定搬离并返还之次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日止,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8元,减半收取计10,284元,由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06 |
5 | 合同纠纷 |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382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 | 1752000 | 一、解除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752,000元;
三、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展发路298号房屋并返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若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逾期搬离并返还,则需另行支付原告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从本判决确定搬离并返还之次日起至实际搬离并返还日止,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8元,减半收取计10,284元,由被告上海华泾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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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民初7165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奔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凯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奉贤 | 2016-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