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昆千商初字第0253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成鹏纺织有限公司 | 585263.4 | 一、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585263.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二、驳回原告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计4826元,由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5-09-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5-1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豫13行终240号 | 被告 | 原告: 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 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3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豫1324行初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豫1324行初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镇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4 | -- | (2015)昆千商初字第0253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爱峰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望春花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成鹏纺织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