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8民终2427号 | 被上诉人 | - | 445701.34 | 一、维持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L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2850.67元。
三、变更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L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2850.67元。
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36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59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3029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负担20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1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1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L某某,宜丰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J某某,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峡江县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525701.34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8733.7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56967.56元;
三、原告L某某应在保险赔偿款中返还被告L某某垫付的医疗费80000元;
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一至三项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946元,减半收取计4473元,保全费820元,鉴定费5490元,合计10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1005元,被告L某某负担4889元,被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48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9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143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对赣C×××××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9-05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143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宜丰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J某某,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7-08-10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824民初1143号 | 被申请人 | - | -- | 扣押被申请人宜丰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号重型半挂货车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所有的赣A×××××号重型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3)赣0192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
2 | -- | (2023)赣0192民初374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