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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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20-09-24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7-07-11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18-08-09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7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18-08-09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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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北新民初字第05975号 | 被告 | 原告: 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詹济明 | 2295457.5 | 一、被告湖北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295457.5元;
二、被告湖北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806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147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70元,由原告辽宁前进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470元,由被告湖北济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