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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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9)鲁0211民初11515号 | 被告 | 原告: 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医药设计院 | 103144 | 一、解除原告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医药设计院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告天津市医药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预付款10万元;
三、被告天津市医药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宿费用3144元;
四、驳回原告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7元,由原告施维雅(青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5467元、被告天津市医药设计院负担1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