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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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7民终4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5-27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吉0781民初273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松原市鼎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 19690 |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Z某某车辆维修损失14890.00元、发电机组损失4800.00元,合计19690.00元。
被告鼎立水泥公司、Y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安华保险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松原集成街,账号:×××。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0-1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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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1)吉0781民初3500号 | 原告 | 原告: 松原市鼎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A某某 | 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22-06-29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7民终403号 | 被上诉人 | -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被告: 松原市鼎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7民终403号 | 被上诉人 | -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0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7民终403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松原市鼎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吉07民终403号 | 被上诉人 | -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 被告: 松原市鼎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