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国军
91411100777951470G
1000万元人民币
-
漯河市燕山路南段5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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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与厂房承租单位漯河鑫世通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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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8
8000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
2023-06-08
(漯)应急罚202320号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豫1104执53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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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2
合同纠纷
(2019)豫1104民初2797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1856
一、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维修款181856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保全费234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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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3
合同纠纷
(2019)豫11民终756号
被上诉人
-
311800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4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均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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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4
其他
(2019)豫1104执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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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5
合同纠纷
(2018)豫1104民初2118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11792
一、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维修款311792元,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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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6
合同纠纷
(2018)豫1104民初2936号之三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6000
准许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50元,共计2560元,由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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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7
合同纠纷
(2018)豫11民辖终15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0-24
8
其他
(2018)豫1104执保466号
申请人
-
125580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财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58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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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5
9
合同纠纷
(2018)豫1104民初2117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178410
被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修理款17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偿还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保全费1530元,原告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810元,合计4510元,由被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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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10
合同纠纷
(2018)豫1104民初2118号
申请人
-
363757.13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3757.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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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修理合同纠纷
(2019)豫1104民初2797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9-12-10
2
修理合同纠纷
(2019)豫1104民初2797号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9-08-02
3
修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4
修理合同纠纷
(2019)豫11民终756号
被告
原告: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