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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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6民初17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河南丽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1360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8859.8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淅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省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86×××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原告Z某某负担155元,被告C某某负担2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6民初17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河南丽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 |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马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松、人民陪审员李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更多 | 2019-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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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326民初17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河南丽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2019-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