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余荣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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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林调局八排平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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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545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540
一、被告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高温补贴54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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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01民初1592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
驳回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S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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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3
承揽合同纠纷
(2009)宣民初字第290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被告:
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
23040
驳回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广安门分理处,账号: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员],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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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08)一中民终字第16407号
上诉人
-
15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六元,由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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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08)宣民初字第71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15000
被告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货款一万五千元。如果被告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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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7
6
承揽合同纠纷
(2008)一中民终字第16407号
上诉人
-
15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八元,由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六元,由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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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545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
劳动争议
(2020)京0101民初1519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被告:
H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04
3
劳动争议
(2020)京0101民初1592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03
4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白驹速递服务中心
被告:
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高院
2009-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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