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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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辽1103民初979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和泉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15000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辽宁和泉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理赔款人民币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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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纠纷 | (2020)辽1103民初979号 | 原告 | 原告: 辽宁和泉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