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张泰英
9113010158241438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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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东高新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37条,法院公告5条,开庭公告66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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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7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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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卫国等184人劳务费共计9144370元(具体每人劳务费数额见详单)及利息(以228609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4572185元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858277.50元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9144370元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9144370元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方每人的利息,以上述利息为基数,乘以各自的劳务费占总劳务费9144370元的比例); 二、驳回原告李卫国等184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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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19
〔2021〕冀01民终11058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共同偿还兰凤英工程款2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驳回兰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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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丘县人民法院
2023-05-29
〔2017〕冀05民终3929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21年1月10日之前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给付曹小清800,000元。 二、 于2021年3月31日前,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给付曹小清400,000元。 三、履行方式:由给付义务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将现金汇入,账号为:6228 4817 3201 7189 819,户名:曹小清。 四、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确定的还款日期、金额履行完毕后,本案当事人之间再无争议。 五、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确定的还款日期、金额,对其中任何一项内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金额给付,遇此情况,曹小清有权按照“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应向曹小清偿还建设工程施工款1 236 989.82元及利息(利息以1 236 989.8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汇入原告曹小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28 4817 3201 7189 819,不足以承担的,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对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存在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已给付的款项,应按照先付利息后扣除本金的顺序方式申请执行。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曹小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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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丘县人民法院
2023-04-14
〔2020〕冀05民终3261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内丘县人民法院
2017-09-05
〔2017〕冀0523执433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91执966号
2023-06-19
(2021)冀01民终11058号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3执恢74号
2023-05-29
(2017)冀05民终3929号
内丘县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3执290号
2023-04-14
(2020)冀05民终3261号
内丘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6650
(2024)冀0191执501号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2)冀0523民初56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F某某
1500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F某某给付原告Y某某工资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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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冀01民终10607号
被上诉人
-
921200
一、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禹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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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3
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6378号
上诉人
-
--
驳回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12-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民终11289号
上诉人
-
157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上诉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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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5
合同纠纷
(2020)冀民终390号
上诉人
-
10947835.2
一、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D某某、S某某工程款4413017.2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D某某、S某某补偿款4384818元; 三、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F某某、D某某、S某某保证金2150000元; 四、维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驳回F某某、D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04元,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000元,由F某某、D某某、S某某三人共同负担127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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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26执12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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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7
合同纠纷
(2020)冀0523民初32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36989.82
一、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建设工程施工款1236989.82元及利息(利息以1236989.8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5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汇入原告C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19,不足以承担的,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798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61元(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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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126民初62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157129
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水暖材料款157129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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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冀0191民初133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泰英
93500
一、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劳务费9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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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9)冀0191民初133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泰英
185300
一、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劳务费185300元及利息(以18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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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灵寿县人民法院
2022-05-08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灵寿县人民法院
2022-04-07
3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1-12-3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灵寿县人民法院
2021-11-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1-07-2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L某某
灵寿县人民法院
2018-09-09

开庭公告 6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冀0191民初533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2)冀0191民初534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5-04
3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内丘县人民法院
2022-06-27
4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内丘县人民法院
2022-06-15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2)冀01民终7283号
上诉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30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2)冀0191民初4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7
其他
(2022)冀01执复157号
被申请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4
8
其他
(2022)冀01执复156号
被申请人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4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灵寿县人民法院
2022-03-30
10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冀01民终1740号
被告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