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钱慧子
9132010408590653XA
95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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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01QHSPJ008)登字﹝2024﹞第01170057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1-14
2034-01-13
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
2
(01040533)公司变更[2018]第09170039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34-01-13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秦税)许变准字〔2018〕第(415)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2018年09月17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9月17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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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4
(01040533)公司变更[2018]第11190010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34-01-13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2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2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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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6
秦国税许受字〔2018〕第574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2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2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7
秦国税许准字〔2018〕第346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2018年02月01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2月01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99-12-31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苏0412执47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041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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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302民初56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275
限被告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275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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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302民初56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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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苏0412民初696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进区湟里芳逅建筑工程队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1-09-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皖1302民初565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荣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21-04-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04民初1059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木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04民初1059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木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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