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忠
911529225817922871
3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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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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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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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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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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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
其他
经查,2021年10月5日我局对我旗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在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后厨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餐饮部凉菜间留样柜为空柜,未按要求进行菜品留样;2.凉菜间操作台上调味品全部无标识;3.操作间调味品临时存放台上发现2瓶规格为510g/瓶的“海南黄灯笼椒酱”已过期,其中一瓶已打开使用1/3;4.餐具未按要求消毒,并且消毒相关负责人不能回答出消毒的具体步骤,消毒水配比;5.食品库房发现一瓶380g的“香滑磨豉酱”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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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4
阿右市监罚决字〔2021〕第8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内2922民初182号
原告
原告:
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腾出“金沙天和紫金”KTV的房屋,并支付尚欠房屋租赁费和供暖费共计459929.00元;二、驳回原告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5.36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58.36元,被告H某某承担40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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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2
合同纠纷
(2022)内2922民初48号
原告
原告:
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雅
54000
一、被告吉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餐饮费26000元,并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吉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吉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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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2022-06-08
2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22)内2922民初48号
原告
原告:
阿拉善右旗金沙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2022-0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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