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锦滢
91120104668806629K
8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汇科大厦1-1-810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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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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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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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暂未入库
--
--
文教卫生科
2
91120104668806629K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2007-11-08
2027-11-07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4民初63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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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2
--
(2022)津0104民初781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11255.17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X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255.17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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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3
--
(2022)津0104民初781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3-01-17
4
--
(2022)津0104民初5325号
原告
原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22-11-18
5
合同纠纷
(2021)冀0104民初527号
原告
原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英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0000
一、解除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英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服务方案》; 二、河北英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购油费8万元; 三、驳回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河北英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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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6
合同纠纷
(2017)津0101民初3971号
原告
-
1260000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反诉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房屋租金1260000元; 二、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46149元,减半收取2307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3074.5元。本案反诉费16872元,减半收取843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7924.22元,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担51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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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7
合同纠纷
(2015)和民二初字第0306号
原告
原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1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保证金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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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8
劳动争议
(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80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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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9
劳动争议
(2015)和民二初字第03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3076.4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8月31日最低工资差额74元、2013年6、7、8月的防暑降温费348元、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1500元、2013年9月病假工资115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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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0
劳动争议
(2015)和民二初字第032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2015-06-1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5-10-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5-07-08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2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7
3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28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盛泰众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9
5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7-03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盛泰众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一商友谊精品广场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4
7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3-20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津0101民初322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2-13
10
劳动争议
(2022)津0104民初5325号
其他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3-01-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