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映山湖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永芳
913204136967901348
3000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金坛区茅山大道18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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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溧速民初字第12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J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C某某,江苏映山湖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145900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41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中支付给原告23912.65元,支付给被告J某某40212.1元,已扣减J某某应承担的10%的医保外用药的50%即421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41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中支付给原告37637.15元,支付给被告映山湖公司26487.6元,已扣减被告映山湖公司应承担的10%的医保外用药的50%即421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J某某负担25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负担702元,被告映山湖公司负担25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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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溧速民初字第12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J某某,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江苏映山湖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4-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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