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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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溧速民初字第12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J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C某某,江苏映山湖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145900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41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中支付给原告23912.65元,支付给被告J某某40212.1元,已扣减J某某应承担的10%的医保外用药的50%即421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412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中支付给原告37637.15元,支付给被告映山湖公司26487.6元,已扣减被告映山湖公司应承担的10%的医保外用药的50%即421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J某某负担25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负担702元,被告映山湖公司负担25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更多 | 2014-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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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溧速民初字第122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J某某,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江苏映山湖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14-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