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红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何厅
91520100666955276F
1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海马冲街2号营盘小区商住楼13栋3单元1层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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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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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10-30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100666955276F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07-09-17
2099-12-31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五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贵州顺红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Y某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W某某,云南同兴隆实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60681.67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人民币3088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人民币2617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人民币3631.67元;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5元,鉴定费1580元,合计4665元,由原告负担1465元,被告顺红春晖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Y某某负担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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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昆民三终字第605号
被上诉人
-
89896.4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人民币44948.2元; 三、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人民币44948.2元(扣除已经履行的27266.4元,实际还应支付人民币17681.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9元,由被上诉人贵州顺红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负担人民币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604.5元,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604.5元;鉴定费人民币23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896元,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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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3
合同纠纷
(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677号
被上诉人
-
89896.4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人民币44948.2元; 三、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L某某人民币44948.2元(扣除已经履行的27266.4元,实际还应支付人民币17681.8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9元,由被上诉人贵州顺红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00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负担人民币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604.5元,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604.5元;鉴定费人民币237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896元,由被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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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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