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田兴栾
91370303674544338G
600万元人民币
-
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路交叉路口东方之珠大厦小公寓31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1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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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107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田兴栾,G某某,王波,T某某,田兴杰,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018888.89
本案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970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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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2
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1074号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田兴栾,G某某,王波,T某某,田兴杰,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1-03-26
3
合同纠纷
(2020)鲁0391民初2346号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田兴栾,G某某,王波,T某某,田兴杰,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孙兆华,L某某
--
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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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4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鲁0391财保285号
被申请人
-
56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不足28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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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5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鲁0391执保512号
被申请人
-
56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不足28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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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6
其他
(2018)鲁0391执异50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异议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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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7
合同纠纷
(2017)鲁0303执恢588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鲁0303执恢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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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8
其他
(2017)鲁0391执584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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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9
合同纠纷
(2017)鲁0391执584号
被执行人
-
1850000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惠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L某某、W某某、T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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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10
其他
(2016)鲁0303民初5001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被告:
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田兴栾,G某某
1572991.77
一、被告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6年8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2991.77元,2016年8月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计算; 二、被告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37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4137元,由被告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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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1074号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W某某,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G某某,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W某某,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T某某,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S某某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W某某,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T某某,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G某某,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0391民初2346号
被告
原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被告:
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T某某,S某某,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G某某,淄博开发区鸿源防爆电机制修有限公司,W某某,淄博吉特汽车维修服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5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被告:
淄博榜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永宝电气有限公司,T某某,G某某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16-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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