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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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案件名称: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6日15时33分,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余杭区瓶窑镇凤城路1号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现场发现该公司所属可回收垃圾桶内有吃剩的快餐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2]第31144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完毕,当事人随即整改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 | 500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7-07 | 杭余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15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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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202民初734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39000 | 被告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货款339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9705元,由被告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2 |
2 | 其他 | (2021)新0109民初3417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盛能源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5-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202民初125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天木阳光热力有限公司 | -- | 准许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 2021-02-0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10民初1724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沈泵泵业有限公司 | 102300 | 准予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均由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13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1109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0-3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6192号 | 被上诉人 | - | 121550 | 准许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1元,减半收取1365.5元,由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1-0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2157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47181.2 | 一、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货款52966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利息117521元(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10%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限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原告负担258元,由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43元。原告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更多 | 2018-07-17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辖终50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04-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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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202民初734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3-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特利尔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10民初1724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沈泵泵业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2157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21573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兴龙泵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聚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