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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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14 |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7 |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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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304执18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县童琪珊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4-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304民初5896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云县童琪珊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 | 80265.68 | 一、云县童琪珊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80265.68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X某某对上述货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云县童琪珊商贸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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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304民初589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云县童琪珊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