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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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02民初519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钢多钢材有限公司,S某某 | 87646.5 | 一、常州市钢多钢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646.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S某某对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常州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常州市钢多钢材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2007元,常州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9-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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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402民初519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源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钢多钢材有限公司,S某某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