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14 | -- | |
2 |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6-12-19 | 〔2016〕苏0106执430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14 |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陕0113民初13679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 25600 | 准许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海延暖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220元 ...更多 | 2020-05-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59号 | 被告 | 原告: 河海大学 被告: 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 69650 | 被告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海大学696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0元,财产保全费717元,合计1499.50元,由被告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19-1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16)苏0106民初59号 | 被告 | 原告: 河海大学 被告: 南京腾益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6-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