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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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龙执字第1532-2号 | 申请人 | - | 504700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桓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宇支行(账号:00000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25235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桓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07 |
2 | 合同纠纷 |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意识潜能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桓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207000 | 被告海南桓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意识潜能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07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99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108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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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1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意识潜能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桓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4-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