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姚根燕
91640521MA75XA5R4A
20000万元人民币
-
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0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7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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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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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114执814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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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2
合同纠纷
(2022)京0114执814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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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0000
一、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L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送达本案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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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0000
一、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D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送达本案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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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50000
一、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D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D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三、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D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送达本案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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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0
6
劳动争议
(2022)宁05民终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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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7
劳动争议
(2021)宁0521执268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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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2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3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6-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1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海行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北京资合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8-04
4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1)宁0521民初19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1-07-06
5
劳动争议
(2020)宁0521民初39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西铝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0-1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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