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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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2223民初241号 | 被告 | 原告: 伊吾县易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9190 |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伊吾县易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8690元;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伊吾县易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67元;
三、驳回原告伊吾县易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伊吾县易税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275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154100 | 一、被告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00元,并赔偿损失391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436元,由原告负担59元,由被告负担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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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275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7-03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275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天泽宏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