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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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盱民初字第026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扬州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2407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程款11240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3-15 |
2 | 合同纠纷 | (2015)盱民初字第026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扬州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2407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工程款11240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6-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