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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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7050244)公司变更﹝2019﹞第01110010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9-11-10 | 2029-11-09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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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706执1307号 | 申请人 | 被告: 连云港攀翔贸易有限公司,潘祥标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9-19 |
2 | 其他 | (2015)海商初字第01178号 | 原告 | 原告: 连云港银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攀翔贸易有限公司,潘祥标 | 32010 | 一、被告连云港攀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银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10元。
二、被告潘祥标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0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