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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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5-28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1-11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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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闽0582民初16601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37000 | 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1-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82民初13827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鹤鸣鞋服有限公司 | 50 | 准许原告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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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582民初16601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市林岭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