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薛小军
91440300699069502Y
501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彩钢瓦温室M29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0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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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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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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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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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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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其他
罚款5,000.00元
5000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
2017-03-31
(深人银票罚)罚字〔2017〕第002009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136号
上诉人
-
570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W某某律师费570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元,被上诉人W某某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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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136号
上诉人
-
570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W某某律师费570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深圳市绿创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元,被上诉人W某某承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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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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