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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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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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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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的规定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海淀分局
2011-08-23
京工商海处字〔2011〕第D8686号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海执异字第111号
被执行人
-
--
一、追加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2009)海民初字第23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海民初字第23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提出复议的,应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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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09)顺民初字第901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39133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货款十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三元四角九分,并支付利息(计自二○○七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09-09-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09)顺民初字第9018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39133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货款十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三元四角九分,并支付利息(计自二○○七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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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09)海民初字第2388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4083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货款八万四千零八十三元六角并赔偿利息(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十八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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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合同纠纷
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06-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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