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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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525执305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黔0525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每年度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直至履行债务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12-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525民初2533号 | 原告 | 原告: 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 561800 | 一、确认原告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购煤预付款561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金占用费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预付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914元,由被告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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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525民初2533号 | 原告 | 原告: 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525民初2533号 | 原告 | 原告: 兴义市生福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纳雍县远祥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