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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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云2524民初1303号 | 其他 | - | -- | -- | 2016-09-12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492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建水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建水县饮食服务公司2012年10月16日针对M某某作出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联席会议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研究决定,同意你退出名下全部股份,由公司以现金收购,……"等内容的《通知》无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M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建水县饮食服务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4-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