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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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2民终995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24 |
2 | -- | (2023)京0106民初5655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129682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29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96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2 |
3 | -- | (2023)京0106民初565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8300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2 |
4 | -- | (2023)京0106民初566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2 |
5 | -- | (2023)京0106民初565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2 |
6 | -- | (2023)京0106民初565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3976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3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7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2 |
7 | -- | (2023)京0106民初565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16504.5 |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165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504.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卓创恒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