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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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新0103执4524号 | 被执行人 | - | 507426.25 |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联合一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7426.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联合一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47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08 |
2 | 票据纠纷 | (2021)新01民终116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联合一百公司已预交),由联合一百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中原银行郑州分行已预交),由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26 |
3 | 其他 | (2017)新2323民初333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 被告: 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65265 | 一、被告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
二、被告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5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原告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被告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承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新疆南通华生风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如当事人自动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请交至人民法院指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图壁县东街支行,帐户名称:人民法院,帐户号:×××(备注栏请注明案件号)。 ...更多 | 2017-03-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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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1)新01民终1160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