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孙景华
91230103578650448G
1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6条,开庭公告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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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黑0717民初9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
35620
准许原告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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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1民终8108号
被上诉人
-
920400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4.00元,由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国网黑龙江甘南县电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4.00元,由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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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7民终296号
被上诉人
-
35820
一、撤销伊春区人民法院(2019)黑070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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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4
其他
(2019)黑7101执79号
被执行人
-
--
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19-09-27
5
其他
(2019)黑71执324号
被执行人
-
--
绥化华能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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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1民终416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1元,由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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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7
其他
(2019)黑01民终3771号
上诉人
-
112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34.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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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702民初246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
63224.1
一、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3224.10元; 二、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4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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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黑0103民初1474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汤原县农村电气化局
797100
一、被告支付购货款共计744150.59元; 二、被告支付前述购货款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被告返还购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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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10
其他
(2018)黑0103民初2707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甘南县电业局
920400
一、被告甘南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920389.60元; 二、被告甘南县电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前项货款利息(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4元及鉴定费5400元(预告已预交),由被告甘南县电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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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7民终296号
被告
原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
被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1民终8108号
被上诉人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黑01民终4168号
被告
原告: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
被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4
4
其他
(2019)黑0702民初246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伊春电业局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2019-04-29
5
其他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伊春电业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2019-03-11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安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5-09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安达供电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2015-03-17
8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力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安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达市人民法院
2015-0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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