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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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新0104民初5131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喀什鑫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335823.68 | 一、被告喀什鑫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000元;
二、被告喀什鑫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02.60元(本金按92000元计算,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利率按年利率4.35%×1.3);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4400元。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款,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101602.6元,占诉讼标的129724元的78%,本案受理费2894.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8%的受理费,即2258元,原告负担22%,即63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8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新3121民初597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喀什鑫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592000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计486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更多 | 2016-08-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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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喀什鑫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17-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