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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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津0102民初849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7547.12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Y某某工资差额933.3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13.79元,以上共计7347.1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Y某某工作服押金2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市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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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0)津0102民初816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