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冶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吴铭
9131011667268365XA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2229号4号楼30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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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12执异785号
申请人
-
--
一、异议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异议请求成立; 二、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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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民终615号
被上诉人
-
3083276.25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68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68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790元,由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028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23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6.21元,由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02.72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63.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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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民初26840号
原告
被告:
W某某
2707459.08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36250.71元及其垫资期间的资金占用费71208.3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垫资期满后的资金占用费(以689645.2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以986791.2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以459814.2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款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228.16元,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27561.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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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6民初835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17-02-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薛执字第345-1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薛城区黄河路与和谐路交汇处双子星城市广场d区8号楼一单元2003、2103、2203、1502、1602、1702、2503、19a01室以及7号楼二单元503室共9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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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6
其他
(2015)泰兴执字第0088号
申请人
-
--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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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朝法执字第执委1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执字第5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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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朝法执委字第1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执字第5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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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9
其他
(2014)朝法执委字第1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执字第5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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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28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27368.04
一、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4,174.68元; 二、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月21日起算至2013年7月21日止的违约金计99,018.68元,以及以64,174.68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 如果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478元,由原告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已付),被告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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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4-07-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4-03-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12民初2684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上海祉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4-06-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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