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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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查明:当事人为索迪斯(中国)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供应商,2022年10月17日应该公司供应需求,由其上海运营点从上海一农户处购进青菜(上海青)20公斤,全部销售给该公司,后供应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食堂。10月17日当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食堂的青菜(上海青)进行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复检,仍不合格。上述青菜购进价5元/公斤,销售价6.45元/公斤,货值129元,违法所得29元。另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保证今后规范经营。 ...更多 |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2000 |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24 | 海市监处罚20230028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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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06Y6713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2022-04-27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2 | ﹝06842207﹞登字﹝2022﹞第04250016号 | 登字 | 登字 | 2005-01-28 | 2035-01-27 |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 |
3 | 苏06Y663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核发 | 2021-09-01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4 | 苏06Y670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行驶证核发 | 2021-11-22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5 | 苏06Y672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2022-04-27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6 | 苏06Y679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2022-06-15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7 | 苏06Y698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行驶证核发 | 2023-04-07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8 | ﹝06842024﹞公司变更﹝2020﹞第05060025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5-01-28 | 2035-01-27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
9 | 苏06Y679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牌证核发 | 2022-06-15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
10 | 苏06Y669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拖拉机行驶证核发 | 2021-11-22 | 2099-12-31 |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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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苏0684行审1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2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03 |
2 | 其他 | (2019)苏0684行审1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50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03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苏0684执1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7-07-26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06民终4123号 | 上诉人 | - | 17500 | 一、维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邦村的J某某的两块承包土地计0.75亩恢复平整至可耕种状态并返还J某某。
二、变更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J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计算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其后至实际交还土地时止的损失,按年损失5500元/年计算。
三、维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08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0684民初436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875 | 一、被告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振邦村的原告S某某的承包土地计2.3亩(面积、位置、四至详见本院认定事实部分)恢复平整至可耕种状态并返还原告S某某。
二、被告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S某某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9月止的经济损失2875元。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更多 | 2016-10-11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苏06民终1179号 | 被上诉人 | - | 1917 |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
二、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S某某1917元。
三、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S某某已预交),由S某某负担157元,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S某某已预交),由S某某负担157元,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05 |
7 | 其他 | (2015)港行初字第00433号 | 第三人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14000 | 一、确认被告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侵犯原告J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原告J某某损失14000元。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门市海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更多 | 2016-05-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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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613民初242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强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