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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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渝0101民初65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1-1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渝0101民初42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李先昌,重庆鄂渝港口装卸有限公司,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 | 56340 | 一、由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本次损伤的各项费用共计5572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60元,原告C某某承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后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更多 | 2018-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