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李先昌
91500101711607407Y
--
-
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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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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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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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渝0101民初656号
原告
原告:
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语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1-15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渝0101民初4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李先昌,重庆鄂渝港口装卸有限公司,重庆龙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达分公司
56340
一、由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本次损伤的各项费用共计55726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460元,原告C某某承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后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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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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